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科研处      浏览量:1443人次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为规范教科研行为,提升教科研学术成果质量,增强教科研规范意识,完善学校教科研学术成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渠道争取教科研项目,出高等次的科研成果,发表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提高全院科研水平,扩大我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办法

第一条  教科研学术成果的类型

本办法的教科研学术成果包括教科研课题成果、教科研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教材、专利和新品种认定、艺术类创作等。

第二条  教科研课题成果认定

(一)教科研课题成果级别的认定

教科研课题成果指教师完成院级及以上级别教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纵向教科研课题和横向教科研课题,其级别认定以立项文件和鉴定结果为依据。其中,纵向课题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四个级别,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包括948引进项目、国家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973计划课题、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等。教育部教研课题、中宣部五个一工程课题、其他部委重点课题等,视同国家级教科研课题。

2.省(部门)级课题:指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的市级政府、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等立项的研究课题。

3.市厅级课题:指市级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林业局、科学技术局等)以及除省教育厅、科技厅以外省政府其它厅()立项科研课题。

4.院级课题:指本院立项的教科研课题。

(二)其他立项教科研课题认定办法

1.在国家、省(市)一级学会立项的教科研课题,按同级别认定。

2.横向课题按照鉴定成果的级别认定。

3.国家级课题,认定排名第一到第十五的成果获得者;省(部)级课题和市厅级课题,认定排名第一到第十一的成果获得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果不予认定

1.未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科研课题;

2.教科研原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科研处的教科研课题;

3.科研知识产权不清的教科研课题;

4.主持人或参与者不以我院名义从事的教科研课题。

第三条  学术论文的认定

(一)学术论文类别的认定

学术论文是指各类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性期刊、公开出版的党报及专业性报纸(理论版)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合法公开学术性期刊指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性期刊(增刊)和正式出版有刊号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等,包括:

l  国际期刊:SCISSCI收录的国际刊物;

l  国家一级期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一级刊物;

l  国内核心期刊:按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核定;

l  其他一般期刊:包括公开发行的国内一般期刊、期刊增刊、专辑,有正式出版刊号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科研处确定的不列入奖励范畴的期刊除外);

(二)学术论文认定规定

1.学术论文只认定第一作者。

2.科研项目主持人合作发表论文,并作为该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认定,但其余作者(含第一作者)的排序将依次递减。

3.同一篇论文在多个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只认定级别最高的。

4.所有学术论文不认篇幅和字数或转载次数,只认刊物级别给予奖励。

5.在增刊上发表论文,须是有正式刊号的且有增刊许可证号的增刊。增刊不论级别,均认定为一般期刊。在无增刊许可证号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论文不予认定

1.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不以我院名义发表的论文。

第四  学术著作和教材的认定

(一)学术著作和教材类别的认定

凡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开出版发行书号的著作、教材,经学院同意的自编教材,均可认定。

1.学术著作认定: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由学院立项资助规定范围内出版的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可认定为著作类成果。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套),画册、乐谱、总谱(管弦乐)、线谱、文学作品集(册)等视同著作。内容相近或一个书号认定一部书籍。

2.教材类别认定:公开出版的大专以上教材、教程、讲义、经学院认可的自编教材等均认定为教材类成果。包括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行业)规划教材、一般公开出版教材、自编教材等。

(二)学术著作和教材的认定办法

1.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合著者必须编著相关章节,否则不予认定。著作中没有明确注明编著章节的,由出版社开出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2.多人合作编写的教材,主编只认定第一主编和第二主编,且主编必须编写相关章节,没有编写内容的主编不予认定;副主编只认定第一副主编和第二副主编,且必须编写相关章节,没有编写内容的副主编不予认定。参编、编委会正、副主任、编委必须编写相关章节,否则不予认定,教材中没有明确编写章节的,由出版社开出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学术著作和教材的审稿人只认定主审。

教材没有明确编写人员的身份,认定排名第一位的为主编,排名第二的为副主编,其他人员认定为参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果不予认定

1.再版图书(不包括修订后再版的图书);

2.未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别人名称印刷的出版物;没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非法进口的境外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出版物不予认定。

3.作者不以我院的名义出版的图书。

第五条  专利产权成果的认定

专利是指我院教职工的创作发明并以学院名义申请获批的国家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产权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成果。

专利产权成果的认定以证书为准,凡以个人名义获批的专利产权成果不予认定。

第六条  艺术类创作作品的认定

艺术作品必须是我院教职工独立创作、设计的音乐、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含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展示设计)等原创性艺术作品。

1.凡在公开刊物和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按该刊物级别视同专业论文予以认定。

2.国家级: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文联等举办的能代表本领域全国水平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3.省部级:由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和副省级市的市委宣传部、教育部、文化局、文联举办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由中国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协会举办的能代表本领域全国水平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4.市厅级:除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以外其他厅局举办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第七条  获奖教科研学术成果的认定

(一)获奖教科研学术成果级别认定

获奖教科研学术成果分为国家、省(部)级、地(厅)级和院级,行政级别的认定以组织单位或鉴定单位的印章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级成果奖:由国务院、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视同国家级教学成果。

2.省部级成果奖:由国家各部委以其名义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项(已确认为国家级奖项的除外)及以省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专指教育厅和科技厅)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项。

以副省级市名义主持评定颁发的奖项视为省(部)级成果奖。

3.市厅级成果奖:以省厅(局)、副省级市局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项;

4.院级成果奖:由学院组织评定并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

(二)获奖教科研学术成果认定的规定

1.获奖教科研学术成果及其主持人、参与人都以文件和证书为准,文件和证书不全不予认定;

2.非政府部门的学会、协会等组织评定的成果奖按其级别降一级认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奖励范围及奖励形式

(一)奖励对象为全院相关科技人员。

(二)设立科研项目立项奖、教科研成果配套奖、教科研论文奖、撰写学术著作和编写教材奖、专利和新品种认定及制定行业标准奖、艺术类创作奖等。

(三)奖励基金列入学院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奖励以资金形式发放。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立项奖

鼓励广大教师多渠道争取重大、重点教科研项目。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纵向重大、重点教科研项目立项的(经费在15万元以上),按实际到帐经费给予5%的奖励(省林业厅项目不在奖励之列);获得横向教科研项目,按实际到帐经费的8%进行奖励。

第十条  教科研成果奖

鼓励广大教师出高水平、高等次的教科研成果。对第一主持单位为我院的,获得部、省级三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的课题组,学院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教科研成果鉴定奖:通过校级鉴定的,奖励0.1万元;通过地、市、州和省行业厅、局(如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等)鉴定的,奖励0.3万元;通过省科技厅鉴定的,奖励0.5万元;通过国家鉴定的,奖励1万元。

教科研成果奖励配套奖: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部、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一条  教科研论文奖

鼓励广大教师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林业及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教科研论文,凡在以下期刊上以我院名义发表研究论文,在经科研处和《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共同认定后,可给予奖励。

(一)第一作者被SCI收录的论文,奖励10000元;

(二)第一作者在一级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第一作者在一般期刊(具有国内CN统一刊号)上发表的论文,给予200元奖励;

(五)对第一作者为我院教师的获奖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省部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优秀奖100元。

第十二条  撰写学术著作和编写教材奖

(一)学术著作独著和第一作者按8000/本奖励,另根据撰写字数按500/万字奖励撰稿人。

(二)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主编按5000/本、副主编按3000/本、主审按3000/本奖励,参编按180/万字奖励;省部级(行业)规划教材,主编按3000/本、副主编按1500/本、主审按1500/本奖励,参编按150/万字奖励;一般公开出版教材,主编按1500/本、副主编按600/本、主审按600/本奖励,参编按120/万字奖励;自编教材,主编按1000/本、主审按500/本奖励,参编按100/万字奖励。

同一教材主编为2人,且均在奖励范围内,第一主编按奖金70%奖励,第二主编按奖金30%奖励;如第一主编在奖励的范围内,第二主编不在奖励的范围内,则第一主编100%奖励。如第一主编不在奖励范围内,第二主编在奖励的范围内,则按30%奖励。副主编指第一副主编,第二副主编为第一副主编奖励的50%

(三)对专著第一作者和教材第一主编为我院教师获奖奖励标准: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市厅级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第十三条  专利和新品种认定及制定行业标准奖

(一)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二)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奖励5000元,省部级审定的新品种奖励3000元。

(三)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奖励8000元,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奖励5000元,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艺术类创作奖

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等艺术作品获奖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省部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市厅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优秀奖100元。

第十五条  申报办法

(一)奖励申报每年一次,由科研处受理。

(二)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条例填写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类项提供有关材料(成果证书、获奖证书、论文、教材或专著原件及复印件)。经各处室、系部审查后,于1231日前报送科研处。

(三)申报奖励项目由科研处审核、统计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院长签发。

(四)凡申报奖励有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规定所指的教职工,包括我院的在编教职工,以我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离退休职工,与我院签订了工作合同并以我院名义从事教科研学术活动的内聘教师。

(二)我院教职工编写的著作、教材、论文及其它艺术作品等,必须事先经院科研处登记备案,否则不予认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