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3 来源:保卫处 浏览量:3663人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师生员工集体户籍管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集体户籍管理和户口迁入、迁出工作。
第二章 入户
第三条 武汉城区的新生入学时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地新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户口迁移者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底。
第四条 毕业分配来校的单身教职工办理户口落户手续,须持省毕办签发的报到证及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人事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毕业文凭、学位证的复印件和人事处签约的聘用合同,个人到江夏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后。然后递交户口迁移证、审批文件、报到通知单,到纸坊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新生儿入户须持有母亲(或父亲)的户口本、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婴儿保健手册、准生证,纸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新生儿入户证明,然后到纸坊派出所自行办理上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和注销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出时,由招毕办和各系(部)提交名册、迁移具体地址(注明省、市、县),到保卫处校对后,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证办好后由学生本人到保卫处统一领取、发放。非应届生的户口迁移,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底页自己到纸坊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第七条 教职工户口迁出应持人事处《离校通知单》,并注明接收单位全称,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底页,到纸坊派出所办理。
第八条 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应持人事处或学工处证明,然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江夏区公安局办理护照。
第九条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凡被逮捕人员户口要注销,家属应凭公安局逮捕证明,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底页,到纸坊派出所办理。
第十条 死亡者户口注销,家属应凭死者身份证、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簿,到江夏区卫生防疫站换取死亡证明,再到纸坊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 需要补办身份证的,须持户口簿或户口底页由个人到纸坊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身份证丢失的,每年五月份以后不再办理正式身份证,可到纸坊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出国(含公、私)办理护照借户口底页时,需持学工处和学院相关证明,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并担保,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如超过时间未归国,则按规定将户口转回原籍。
第十四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凭人事处离校通知书到到保卫处及时迁出户口。如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迁出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暂存户口一年。
第十五条 在校生因中途转学,转出户口(或转入户口)的要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学工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个人到纸坊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底页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出的,应持相关单位和所在系(部)证明,到保卫处借出。借出的户口底页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归还。如有丢失,要到纸坊派出所登记、声明,再补办,补办手续及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