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3 来源:保卫处 浏览量:2590人次
“六不准”:
①不准随意自截留、挪用或私分征集指标,甚至带帽下达征集指标;
②不准随意调整征集任务,因完成任务困难、保障优先征集对象等原因确调整的,应由上一级征兵办公室研究决定;
③不准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
④不准为应征青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填报虚假信息;
⑤不准私自调换入伍批准书;
⑥不准异地办理青年入伍。
“五严禁”:
①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基层征兵工作,或利用职权影响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
②严禁征兵工作人员参与涉及其子女和近亲属的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批定兵等工作;
③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应征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④严禁借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土特产等财务;
⑤严禁接受应征对象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