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10 来源:保卫处 浏览量:1863人次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保卫部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校园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质轻微、危害较小、影响不大的均由学院保卫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实施治安管理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维护校园稳定。
第五条 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因各类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害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影响不大的,而且双方都是本学院的,均由当事人所辖的系(部门)及系部处室之间调解处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当事人需要承担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均由学院保卫部门、学工处(人事处)管理部门及当事人所在的系(部门)共同查处。
第八条 在校内务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校外人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离校或驱逐出校。
第九条 凡是在学校区域内发生滋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拨打校园保卫处电话(59728518)或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警。
第十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到酒醒。
第十一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部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行为人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保卫部门如实陈述自已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理的;
第十五条 挑起事端、寻衅闹事、辱骂他人不听劝阻者,送予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持管制刀具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由保卫部门调查和处理。凡是当事人有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的,分别依据相关责任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凡是达到严重警告以下的违规违纪行为,均由当事人所在的相关系(部门)自行调解处置;受学籍记过以上处分的违规纪行为,由保卫部门、学工处(人事处)及当事人所在的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够上公安机关追究治安责任或到刑事责任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凡是偷盗公私财物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均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为偷盗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等行为的,参照作案者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区域内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包括网络赌博)。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相应条款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保卫部门依法行使职责,对进入校园区域内经商、务工的各类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校园区域内的外来人员或在校园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人员,必须自觉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暂住证、出入证;有机动车辆的必须携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招收零时工,要严格审核,不准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用工部门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暂住证或出入证的流动人员,应携带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网上制作、粘帖、查阅、复制和传播妨害和扰乱社会治安以及校园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信息,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网上从事黄、赌、毒、暴力、愚睐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游戏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的电子阅览室,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准超时营业,违者予以警告;屡犯不改、影响极坏的予以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校园区域内不准任何人随意摆摊设点,违者予以训戒,屡犯不听劝阻者,保卫部门有权将物品暂扣。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广大学生的休息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从夜间23时起,外来人员禁止入内;来访者应在同一时间内离开。
第三十一条 对肆意破坏公用设施、器材的各类行为,视情论处,直至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室舞会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定点、定人、定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收看、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违者予以没收,并以学籍(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应提前三天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活动的策划书,组织机构名单,安全措施等,待批准后方可举行。否则,追究组织者或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非法集结、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砸毁公物、扰乱校园秩序。
第三十六条 邀请校外学者在校内开设讲座、做报告等,组织者
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举行前4小时将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讲座、报告内容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见义勇为或举报、揭发、抓获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视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院保卫部门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各类行为,除予以查处外,有向人事处、学工处建议行政、学籍处理,并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二条 不遵守本《规定》,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和行为,由院保卫部门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