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11      来源:保卫处      浏览量:2106人次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卫工作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治安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校区内部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校规校纪的人,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尚不够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均依照本规定处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在场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保卫部门、公安查处。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五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内;因公或者探亲访友的校外人员,必须凭本人证件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校园摆摊经营;校园内禁止叫卖、串门兜售、收拣破烂等,以免干扰校园管理秩序。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门卫有权查询出入校门的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门的车辆以及携带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绝查询。
第七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交验本校有关单位证明,发行物资与证明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持部门证明或凭个人证件经门卫查验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机动车辆一律凭出入证进出校园。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无锁或撬锁等可疑自行车出入校门,须接受门卫查处。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不准开快车和鸣高音喇叭;自行车不准在主干道上带人下坡;不准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在主干道上学骑自行车。校内人员的自行车应放车棚或室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  校内经营网点和经批准进校经营的商贩,应办理校园经营许可证,并按指定地点和范围经营。严禁随意摆摊、尾随叫卖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做买卖。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任何文娱体育活动。如经允许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举行,并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哄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绿化草地上禁止赐足球和损坏绿化草地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随地便溺、乱烧物品和乱倒垃圾、渣土、脏物。
第十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有关机构审批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经批准后方能举行。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和传播反动。
第十七条  凡在校内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必须控制人数,尽可能凭票或凭证入场。上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售票、发票和张贴广告。
第十八条  属于大型(毕业生晚会或迎新晚会)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学校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公共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打球、喧闹、燃放鞭炮、损坏公物等扰乱宿舍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晚上熄灯后和午休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吹、拉、弹、唱或大声说笑。除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员允许外,不准男女同学互相串门或留在房间聊天。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时间,晚上外出的应在熄灯前返回宿舍,晚归的学生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或其他电热器;禁止使用煤气;严禁在蚊帐内使用电灯、蜡烛照明。不得在宿舍内烧煮东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留宿的,事先应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并按照户口管理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撬门破锁或损坏宿舍设施的行为。不得在宿舍内设点做买卖和举办舞会、音乐会等。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倒垃圾、剩余饭菜和其他污秽物。禁止朝门窗外扔东西。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协助宿舍管理人员搞好宿舍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宿舍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上锁等制度,共同维护学生宿舍的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在校园内超过十日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对从事经商、建筑、修缮等集体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校外人员,应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到保卫处办理定期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  外来暂住人口由保卫处(派出所)与留宿单位或留宿个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有暂住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的工作。保卫处和派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雇、解聘或直接清退不适合的暂住人员。
第三十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不得男女混居。严禁在留宿地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不得擅自出租或让出住房给暂住人员作商店、工场和其他住宿以外的用场。


第七章  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分为:(一)口头批评或警告;(二)属本校人员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可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四条  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赔偿,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主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后果严重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三)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


第八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赔偿损失的处理由被损坏财物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于处罚中的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各系以及保卫处共同协商办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超出本条例管辖范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