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6 来源:保卫处 浏览量:576人次
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于5月8日党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3年5月19日
附件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平安校园建设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综治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等为成员单位。校综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综治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书记、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一)学校管理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学校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在各自分管领域承担相应的学校分管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单位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其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及时稳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三)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开展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五)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
(六)认真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和校地共建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七)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和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校实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一票否决制”,把稳定与综治工作成效列为考核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内容和教职工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校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把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
(二)研究、部署学校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与困难,审批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重大决议。
第七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关于高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召开学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会议,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及指示。
(二)听取校综治办工作汇报,将涉及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交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与各部门、单位签订平安建设(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四)检查各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行使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对高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召开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会议,检查、督导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将各部门、单位履行校园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全年工作考核范围,落实“一票否决”。
(四)组织学校各级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关于高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指示。
第九条 校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全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计划、总结,有效掌握全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评,及时向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按照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做好校园稳定工作,定期研判学校稳定形势,及时排查并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外人员、学术团体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做好“法轮功”等邪教人员、非法传教人员、帮教对象和校园内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突发应急事件。
(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效发挥安全基础设施的防范功能。
(七)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开展校地共建,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积极参与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展的综治工作,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和校内部门、单位,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美化、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八)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学生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以及外来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校内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处置,完成各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安全检查与考评等。具体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消防安全涉及各部门、单位所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隐患排查整改及事故处理、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治安安全涉及校园治安案(事)件处置、矛盾纠纷调解和治安重点人员的管控等,交通安全涉及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设施建设等,以及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三)民族宗教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归口管理。
(四)食品安全、物流寄递安全以及公务车辆安全工作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五)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六)教室、食堂、实训室、实训基地和体育馆等场所的安全工作由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涉及教育教学安全由教务处协同负责。
(七)网络及信息技术安全由设备处归口管理,涉及网络舆情应对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品的采购、使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由危化品使用部门、单位进行管理,每一步程序需到保卫处备案报批。
(九)公共设施安全涉及水电供配设施、校园道路、电梯、强弱电设备等设备安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安防设施设备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十)生产安全涉及校内各类设施、校舍、教学行政用房等的修缮、建筑改扩建、后勤服务由总务处归口管理,涉及校内建筑物新建由基建办公室归口管理,白沙洲校区整体工作由后勤中心归口管理。
(十一)保密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十二)在籍在校高职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归口管理,非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和函授本科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主动开展本部门、单位的安全与法治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教育、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四)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安全生产流程,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六)做好重点人员的帮教转化和防控工作。
(七)完成校综治办交办的其它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检查考核,年底组织全面考评。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各级部门、单位一把手是否重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是否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议事日程与日常各项工作中,是否将履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范围。
(二)领导班子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管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有无会议记录。
(三)是否经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政治安全、网络安全以及治安、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教育。
(四)部门、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是否逐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公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等。
(五)是否建立健全信息传递和事故报告机制,能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六)是否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集体荣誉和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内部矛盾与冲突及治安纠纷、民事纠纷,是否及时调解化解,有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七)治安秩序和社会风气是否良好,全年有无教职员工违法犯罪,是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全年总发案数是否下降。
(八)内部安全保卫设施、器材是否维护、保管完好。
(九)对校综治办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任务能否按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考评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每季度布置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每半年对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不少于1次。
(二)校综治办对各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履责的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向校综治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和相应的奖惩建议。
(三)校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检查、考评和总结,确定“一票否决”单位名单,并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履责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校综治领导小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评定为“一票否决”单位。涉及下一年度该部门、单位评先评优或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校综治办的意见,进行资格审查,并行使“一票否决权”予以否决。
(一)未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全年工作计划,无检查、整改和工作总结的。
(二)安全制度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失窃密事件、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事件或消防、交通等灾害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影响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和学校声誉的。
(三)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因治家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所管辖的场所、设施、设备等,因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或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师德师风问题的。
(六)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对重点人员管控不到位,以致发生罢餐、罢课、聚众闹事、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等群体事件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或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但未整改或仍未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的。
(八)工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对发生的安全稳定事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学校综治领导小组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