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对外合作处 浏览量:3139人次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激励学校教职工积极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益性社会服务是指没有项目劳务经费安排、学校无偿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为,属于学校教职工本职工作范畴,遵循学校组织部门安排教职工具体落实实施原则。
第三条 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学校主动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校各院或部门承担并报经学校审核同意等的以学校名义对社会(行业、企业、团体、帮扶对象等)提供的无偿服务。
第四条 学校公益性社会服务按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差旅费据实报销和工作人员工作纳入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人员工作实行工作量学时补偿认定,认定的工作量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纳入当年学校年度奖励性绩效管理与分配。
第五条 学校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人员是指在不影响其岗位工作短期或临时受派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且无劳务经费安排的学校教职工(不含长期借调或因社会服务暂停其岗位工作、工资正常发放的工作人员),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根据项目实际,按单一项目实际服务天数每人每天3学时认定工作量;无法按实际服务天数认定工作量的,按单一项目工作人员实际工作量,每人每项4、7、10学时认定其工作量。
第六条 学校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由学校对外合作处负责统筹,具体委派承担项目服务工作的人员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请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公益性社会服务报备表》,附活动方案、邀请函或委派文件、参与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交对外合作进行报备。服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量统计表》,附活动过程中现场照片、网站新闻截图、等相关佐证材料交对外合作进行备存。凡未报备纳入对外合作处统筹的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均不得认定工作量。
第七条 学校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工作量认定由学校对外合作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每年认定时间段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对外合处将在每年9月份开始进行汇总统计交由学校认定工作量。将审定后个人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量计入其当学年度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年度奖励性绩效管理考核与分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湖北生态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