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合作办学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来源:纪委监察室      浏览量:4974人次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合作办学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中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合作办学管理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合作办学管理问责暂行办法》

 

 

 

中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中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合作办学管理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合作办学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门、省教育厅有关高校与企业或学校合作办学的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问责暂行办法,是指对本校相关部门与校外企业或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过程中不履行、违规履行或怠于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规追究责任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按工作运行流程、职责权限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与相关企业或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在与校外企业或学校合作办学时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合作办学的程序不透明、不规范,导致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合作办学过程中监管不严,出现重大事故或事件,对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在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违规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办学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

    第六条 具体负责或参与合作办学的人员,违反国家、学校有关合作办学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招生过程中监管不力,发现违反国家、学校等相关规定,违规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教学管理和考核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对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收取合作方好处、宴请等情形的。

(四)在办学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对部门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二)对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
第九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对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由学校党委决定,纪委和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

    (一)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查阅相关材料,听取被调查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调查终结后,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调查报告应说明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处理方式。

    (二)上报及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经学校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三)通报。对问责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给被问责部门和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复查。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查。对复查仍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检、复核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原问责信息发布范围内公布复查复核决定;对部门或个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