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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16271人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在肇事、打架等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和铁棍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肇事、殴打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使对方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含轻伤乙级)以上的;

(五)偷盗现金1000元以上的或者偷窃财物折价1000元以上的;

(六)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参与制作、出版、贩卖、复制、传播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的;

(八)有吸毒行为的,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九)酗酒并因此危害治安和公共秩序,或借酒滋事,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十)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的;

(十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十四)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

(十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八)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包含考场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盗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500-1000元的;

(四)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五)私接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具等造成火灾事故的;

(六)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七)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以上(含轻微伤乙级)的;

(八)观看淫秽影像或在计算机上运行淫秽软件,影响较坏的;

(九) 伪造成绩单或其他各类证件的;

(十) 一学期累计旷课61学时的;

(十一)在校内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十二)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害信息,且影响较坏的;

(十三)男生在女生宿舍过夜或女生在男生宿舍过夜的双方都要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参与赌博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200-500元的;

(四)有小偷小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八)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41-60学时的;

(十)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等造成火警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但影响不大的,或一次偷窃财物折价100-200元的;

(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三)参与打架事件的或虽未动手但一起聚众参与的;

(四)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21-40学时者;

(六)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

(七)有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弄他人邮件行为的;

(八)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进出校园或私藏管制刀具的;

(九)经常晚归、通宵上网屡教不改的;

(十)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一次偷窃现金100以下或偷窃财物折价100元以下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破坏教室桌椅、寝室家具等有意破坏公物的;

(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惠资格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11-20学时的;

(六)在学生寝室做饭、烧菜、饲养宠物的;

(七)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八) 经常攀爬学校围墙,劝阻无效的;

(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八条 本条例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给予退学处理。

(一)连续旷课两周。

(二)学生在学院内有佩戴宗教饰物、举行宗教类仪式,经教育拒改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且又继续犯错误者,或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极差者,均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应赔偿伤者全部治疗和医药费用以及其他相应的营养费用;

(二)破坏公、私财物者,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学生考场违纪事件

由监考老师将当场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立即将违纪情况通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相似情节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其他违纪事件

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各二级学院会同学校保卫处或校外警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出具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的程序。

(一)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理或纪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作出,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处理建议,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材料和提交处分报告,二级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院联系领导审批。处分决定作出后,应按要求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送达至学生本人,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和途径。处分决定书及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材料和提交处分报告,二级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征得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拟定开除学籍请示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7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证据、依据、材料、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反馈至二级学院,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应包括以下材料:

1.辅导员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违纪佐证材料及清单、辅导员调查核实材料及处分意见(签字);

2.二级学院提供:二级学院合法性审查材料、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处分请示报告,以上材料需盖院章;

3.学生工作处提供:合法性审查材料、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处分请示报告、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生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受到处理、处分后,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  

(一)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会议重新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解除处分

(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以外纪律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记过以10个月为期、严重警告以8个月为期、警告以6个月为期;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时,其处分为原处分期余下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需积极参加院内义务劳动,定期将思想汇报(不得少于800字)等相关材料报于辅导员处留存,处分解除后将所有材料报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三)解除开除学籍以下纪律处分,需本人书面申请,递交团支部、班委会审议,上交辅导员签署同意意见后,经各学院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进步显著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解除处分应该出具正式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的不能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或受处分已到期限未申请解除的,延期发放毕业证等相关学历证件。不能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