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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缓考与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5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1893人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参加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大二学年结束时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三门以上的,应予退学;如学生及家长坚持希望能继续在校学习,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作留级处理。

二、学生大一学年结束时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三门以上的,由二级学院给予学业预警并通知家长。

三、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次的核算,按下列方式执行: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3.体育课或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四、留级的学生原则上在原专业进行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五、学生留级申请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于每学年结束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各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下一学年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学习。

六、在留级之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免修,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须重新参加考核。

七、学生在留级期间,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以上的,取消留级资格,作退学处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有一次留级机会。

九、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不享受奖助学金。

十、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适用于高职、3+2、五年一贯制学生。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