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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513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空间,学校试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高职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学校采用弹性修学年限,凡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可提前毕业,学习最短期限为两年;未达到总学分要求或必修课不合格的,可推迟毕业时间,学习最长期限为 五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拓展教育课程三类。

(一)通识教育课程:共12门,计33个学分,具体包括思政基础(3分)、思政概论(4分)、形式与政策(1分)、生态文明教育(2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1分)、大学生就业指导(1分)、创新创业教育(3分)、军事训练(4分)、大学体育与健康(4分)、语言素质拓展(2分)、高职英语(4分)、计算机应用基础(4分)。

思政基础、思政概论、形式与政策、生态文明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军事训练、大学体育与健康为必修,学分不得替代。

(二)专业教育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顶岗实习等能反映专业特点和职业技能的理论课及实践课,具体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教育课程不低于95学分,其中跟岗实习计8-16学分、顶岗实习计16-20学分。

专业核心课和顶岗实习为必修,学分不得替代。专业核心课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个专业5-6门。

(三)拓展教育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

公共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每门2个学分。

专业选修课指学生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按专业开设。专业选修课每门2个学分。

 

第三章 学分与计算

第五条 学分设置

(一)课程学时学分:以教学计划学时为计算单位,每16学时为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原则上以8学时为一个模数,课程总学时应为模数的倍数。

(二)实践教学环节(含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分:以周为计算单位,每周为1学分。

第六条 学分绩点

(一)学分绩点用于学生学习质量的评定,是学生综合排名、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绩点系数:是指与学生的考试和考查成绩相对应的五级成绩系数。百分制与绩点系数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绩点系数

90100

4.0

8089

3.0

7079

2.0

6069

1.0

60分以下

0

(三)课程学分绩点数: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成绩相对应的绩点系数相乘所得的积: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四)平均学分绩点数:是指学期、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的商:

平均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

第七条 专项学分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分统称为专项学分。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参加各项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设立专项学分制度,具体标准详见《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分计算

总学分=通识教育课程学分+专业教育课程学分+拓展教育课程学分+专项学分

第九条 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的总学分达到140学分且必修课全部合格方能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三)课程学分绩点数: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成绩相对应的绩点系数相乘所得的积: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四)平均学分绩点数:是指学期、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的商:

平均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

第七条 专项学分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分统称为专项学分。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参加各项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设立专项学分制度,具体标准详见《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分计算

总学分=通识教育课程学分+专业教育课程学分+拓展教育课程学分+专项学分

第九条 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的总学分达到140学分且必修课全部合格方能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补考: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申请补考。

第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结课前一周内办妥。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 重修: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非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免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我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大学体育与健康、军事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因残疾和患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1-2学期体育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级全日制高职学生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